(2014)怀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曾和云与丁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和云,丁华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40号原告:曾和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和云与被告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位于怀宁县黄龙镇黄龙村曙光组住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和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华的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逢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