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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谢振东与黄伟峰、黄玉玲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东,黄伟峰,黄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谢振东,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被执行人黄伟峰,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玉玲,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黄伟峰、黄玉玲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振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