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刑二初字第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刑二初字第033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博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6月6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白云街1号碧波实验小学,翻墙入该小学,至该校碧涵楼405办公室内,窃得该校教师邵某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380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赃物、赃款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邵某。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邵某的报案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