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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孙四宽与梁康儿、刘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四宽,梁康儿,刘文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841号原告孙四宽,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存荣,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梁康儿,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文学,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四宽与被告梁康儿、刘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与无法与被告刘文学取得联系,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康儿、刘文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四宽撤回对被告梁康儿、刘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