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0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孙瑞山,农村居民。被申请执行人车永杰,农村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原国华,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瑞山、车永杰、原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原国华之妻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友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