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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催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鑫光五金配件厂、黄红园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鑫光五金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243号申请人:慈溪市宗汉鑫光五金配件厂。代表人:黄红园。委托代理人:黄鑫杰。申请人慈溪市宗汉鑫光五金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437557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7月21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宗汉蓝惠尔车辆配件经营部、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宗汉蓝惠尔车辆配件经营部,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宗汉鑫光五金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宗汉鑫光五金配件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