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某等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抚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抚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男,赫哲族。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抚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家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担任抚远县草原监理站站长职务。2003年8月21日,刘某与其表弟吕某共同承包了位于抚远县通江乡东安村的830亩草原。蒋某某以草原监理站的名义作为甲方与吕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承包期限为30年的草原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006年8月31日,刘某因将其中的85.5亩草原开垦后耕种了大豆,被抚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某被判刑后,蒋某某未对该草原予以巡护监管、未依照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终止该合同、亦未对该草场实施人工种草恢复植被。2006年8月,吕某与徐某某1签定了一份“草原转让协议书”,吕某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草原中的637亩草原转让给徐某某1。后徐某某1将该草原承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大豆,导致509.17亩草原被改变用途,使草原土壤及植被毁坏程度严重。2007年9月5日,徐某某1为将该草原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知道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该地块没有争议且不属于草原的证明材料。于是,徐某某1利用抚远县交通局为其父亲徐某某2出具的耕地被占用予以补偿的证明材料,将证明材料上“徐某某2”的名字涂改为“徐某某1”的名字后,又在证明材料上面添加了“补偿土地面积共计40垧”的字样,又找刘某某1、胡某某、高某某1在该证明上签了字,证明该地块不属于草原,后又找到通江乡东安村书记幺某某在证明上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在空白处填写上相关信息,以证明该地块系东安村的耕地。被告人曹某某系抚远县国土资源局的干部,2008年3月起担任抚远县国土资源局通江乡土地管理所所长职务。2008年4月2日,徐某某1找到曹某某,将上述证明材料交给曹某某,让曹帮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曹某某在对徐某某1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未予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徐某、韩某某、吴某的名义为3人办理出了3本共计5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得徐某某1承包的草原权属改变为耕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徐某、韩某某、吴某3人自2009年开始按照国家的政策享受国家粮食、种子补贴。至案发前,共造成国家粮食、种子补贴损失人民币217363.5元。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草原监理站站长任免职情况的说明、证明、草原承包合同、草原转让协议书、收据、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抚远县交通局的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种子补贴、粮食补贴表,证人徐某某、吕某、史某某、刘某某2、高某某2、汪某某、李某、赵某某、幺某某、高某某1、王某某、李某某1、邢某某、李某某2等人的证言,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身为草原监理站站长,违反草原管理法规,在刘某因非法开垦草原被判刑后未终止该草原承包合同,未对该草场恢复植被,疏于巡护监管,致使后来该草原509.17亩被非法开垦,造成草原土壤及植被毁坏程度严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曹某某身为乡土管所所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为徐某某1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未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致使585亩草原权属被改变为耕地,间接造成国家粮食、种子补贴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17363.5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曹某某、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祝令合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