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03号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毛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守保。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文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