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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少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少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郭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崔某某,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某甲,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甲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人民陪审员  吴淑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