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少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少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郭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崔某某,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某甲,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甲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人民陪审员 吴淑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