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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催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水县通阀门加工厂、杨成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水县通阀门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催字第110号申请人徐水县通阀门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正村乡孟官营村,组织机构代码为L6074243-9。法定代表人杨成永,该厂厂长。申请人徐水县通阀门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4313997,票面金额为34801.19元,出票人为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固吉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水县兴通阀门加工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薛 莲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