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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民初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贵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贵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272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负责人李仕权,系该行行长。被告冉贵贤,男,1950年10月27日生,土家族,酉阳县人,住酉阳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冉贵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2014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冉贵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预交受理费169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49.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