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清、杨学丽诉被告杨清秀、邵之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清,杨学丽,杨清秀,邵之凤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杨景清,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海成,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景清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学丽,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永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学丽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清秀,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之凤,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如芳,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清、杨学丽诉被告杨清秀、邵之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清、杨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为956元,由原告杨景清、杨学丽负担。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