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法民初字第06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郑长礼与重庆市航宇船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礼,重庆市航宇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642号原告郑长礼,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重庆市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航岗处二楼。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郑长礼与被告重庆市航宇船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此之前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市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郑长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