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根平申请执行杨新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平,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增,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新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新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新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新增的工资收入剩余足佰元部分转存至申请执行人李根平帐户(限额伍拾伍万元)。二、被执行人杨新增帐号:00000000618341305889。三、申请执行人李根平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春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