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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林旭与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旭,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林旭。委托代理人王一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李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旭诉被告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旭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