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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仁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2490号原告:朱某某,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刘仁敏,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