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顾静贞与鞍山市铁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静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顾静贞。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梁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齐力,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素荣,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静贞辽诉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静贞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静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98.5元。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