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与郭立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郭立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负责人:张久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荣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立田,男。法定代理人:苏丽娟,女。委托代理人:刘春英,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公司。负责人:刘东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立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皇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4240元,由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负担。另4240元,退给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妍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