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刑初字第1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4)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江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收之岭网吧内上班,到93号机位附近搞卫生时,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金某掉落在地上的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90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韩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光盘;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倩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