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品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品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红亚,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利改,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兰,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绿证执字第44号公证书,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红亚、王利改、李爱兰、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红亚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305号4号楼2单元6层东户(房产证号:10010493**)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改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305号3号楼3单元21层东户(房产证号:13012766**)房产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改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305号6号楼2单元17层东户(房产证号:14010020**)房产一套。四、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改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33号4号楼21层80号(房产证号:13012315**)房产一套。五、查封被执行人李爱兰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8号楼1单元13层33号(房产证号:09011102**)房产一套。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