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56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冷光亨,男,1967年10月6日生。被告岳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冷光亨、被告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吵闹,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并打骂原告父母。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离婚,婚生女李玟妍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李志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岳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并未破裂,我也没有打骂公婆,并且婆婆身体也是我照顾的。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2日生女孩李玟妍,2009年9月10日生男孩李志宇。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有时因家务琐事观点不一致,发生过争吵。2014年7月25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处理生活中矛盾,加强沟通及理解,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尚且其夫妻已共同生活十几年,还生育了二个孩子。原、被告夫妻关系应予以维持,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禚春东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