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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峄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山东淄川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川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旭东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川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旭东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旭东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XXX**号三菱轿车一辆、鲁DXXX**号现代轿车一辆、鲁D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