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王法、林梅、吴少强、张晓莉、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勇、潘艳、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王法,林梅,吴少强,张晓莉,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勇,潘艳,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7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被执行人王法。被执行人林梅。被执行人吴少强。被执行人张晓莉。被执行人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开发区东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潘艳。被执行人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夏石庙村委会西邻。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王法、林梅、吴少强、张晓莉、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勇、潘艳、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