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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西村桃仁食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刚,广州市番禺区某食品加工厂,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原告:陈某刚,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冯某杰。被告: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FXXN。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食品加工厂、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培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