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顾维国、原审被告梁志双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顾维国,梁志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二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责人:周欢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元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维国。原审被告:梁志双。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维国、原审被告梁志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94元,由上诉人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谭 冰审判员 崔立春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