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遂法北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北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遂溪信用联社),所在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琼,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珊,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遂溪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黄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遂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珊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遂溪信用联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期报告财产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本院经查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黄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遂溪信用联社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在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遂法北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爱春审判员 黄石养审判员 谭春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全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