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韩普军与张效库、窦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普军,张效库,窦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韩普军,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效库,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窦金生,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普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效库、窦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鄄执字第21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效库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内存款30000元(账号:XXX)予以冻结,现需将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效库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账号:XXX)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效库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13000元(账号: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XXX);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效库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30000元(账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