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调确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文世全与刘文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世全,刘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合调确字第67号申请人文世全。申请人刘文刚。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文世全、刘文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文世全、刘文刚因运输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9日经合水县板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刘文刚支付文世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文世全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等共计10.2万元,限2014年10月26日一次性现金支付;二、文世全有义务配合刘文刚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正常解决其支出的费用;三、自签订协议书当日起,文世全及其亲属不得以与其受伤有关的任何理由阻挠刘文刚的人饮工程施工;四、本次纠纷一次性调解处理,无其他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