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行非诉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冠县环境保护局局与王占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冠行非诉字第256号申请人:冠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崔明祥,局长。被执行人:王占全。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4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冠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所建设的年产80万吨干混沙浆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冠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冠环限改字(2014)53号),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7日前补办环评手续,被执行人逾期未办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十万元整并限自接到冠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冠县非税收入征收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5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冠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冠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冠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王占全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书臣审判员 邴广兴审判员 郭会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