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志诉被告姜相国、林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姜相国,林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140号原告:王立志,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乡。被告:姜相国,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林继霞,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志诉被告姜相国、林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