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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王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227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艳霞,局长。被执行人:王春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王春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2013)德城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会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