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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名燕、李四新与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名燕,李四新,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谢名燕,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四新,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农业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江秋。申请人谢名燕、李四新因恐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厂内的中纤扳生产线等设备(附明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名燕、李四新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如不立即采取保全可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厂内的中纤扳生产线等设备。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和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