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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岳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岳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国,泗河支行副行长。被告陈岳东,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岳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