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商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高树建与季金生、马占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金生,高树建,马占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商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金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岩,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建,菏泽开发区顺通架杆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卿,农民。上诉人季金生因与被上诉人高树建、马占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金生的委托代理人张岩,被上诉人高树建的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被上诉人马占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