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7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晓冬与吴立模、福建明龙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冬,吴立模,福建明龙制药有限公司,吴立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735-1号原告陈晓冬,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被告吴立模,居民。被告福建明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立乾,董事长。被告吴立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冬与被告吴立模、福建明龙制药有限公司、吴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冬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吴立模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88号(城市中心花园三期)56幢1003号房屋及地下一层G148号车位,查封被告吴立乾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0号(中瑞尚城二、三期)10幢1806号房屋及地下二层C0392号车位,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立模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88号(城市中心花园三期)56幢1003号房屋及地下一层G148号车位。二、查封被告吴立乾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0号(中瑞尚城二、三期)10幢1806号房屋及地下二层C0392号车位。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吴立模、吴立乾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原告陈晓冬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吴立模、吴立乾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