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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45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黄慧与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君君足浴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君君足浴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560号原告黄慧,女,1985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生,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君君足浴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君,该中心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与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君君足浴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慧于2014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黄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