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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2014)葫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余谦,葫芦岛长山寺港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葫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黄余谦。委托代理人徐奎利。被执行人葫芦岛长山寺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台子里。法定代表人牛辉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葫芦岛长山寺港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我院(2014)葫执二提字第00040号案查封。本案执行需待该案拍卖成功后自溢价款中实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庆军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吴加才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