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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建西申请执行王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西,王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西,男。被执行人王有臣,男。本院在执行刘建西申请执行王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有臣的车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车辆下落不明,待找到该车辆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找到该车辆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