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雪彬诉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彬,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汝行初字第52号原告王雪彬,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汝州市广城东路。诉讼代表人张志高,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彬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彬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雪彬负担。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源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