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朱金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阳。被执行人河北玉珠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1)隆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朱金阳与河北玉珠淀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隆尧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隆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