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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涛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法定代表人周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晶晶、孔祥宇,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涛平。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慧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