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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7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1与被告郝某某、杨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707-1号原告杨某某1,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盐沟。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杨某某2,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1与被告郝某某、杨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1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郝某某名下丰田牌、帝豪牌小轿车两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自有的兰德酷路普拉多牌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帝豪牌小轿车两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该车辆转移、出售或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调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