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黎容与余瑞红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瑞红,黎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瑞红,女,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柏坚,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容,女,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何国瑞(与黎容为夫妻关系),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址。上诉人余瑞红因与被上诉人黎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黎容是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107房的所有人,余瑞红是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207房的所有人。黎容认为余瑞红使用房屋不当造成其房屋漏水而于2013年9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余瑞红立即修理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207房屋卫生间漏水处,排除对黎容的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107房屋漏水妨害;2、判令余瑞红向黎容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余瑞红承担。原审中,黎容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地产登记薄查册表(拟证明黎容是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107房的产权,余瑞红是黎容上述房屋上层的相邻方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207房的产权人);2、业主(户)访问表(该访问表共三份,时间分别是2013年6月3日、2013年6月10日及2013年6月27日,拟证明造成黎容2107房卫生间天花板处漏水原因是余瑞红2207房卫生间的浴缸排水不畅且防水设施出现问题而导致,并证明原余瑞红双方协调不成)。余瑞红对证据1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经黎容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广州市城示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107房的漏水情况和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初稿)载明:现场检查情况:1、对2107房的东房卫生间的检查:(1)东房卫生间已进行过装饰改造处理,重新铺设地面砖,墙面贴瓷片等,拆除了浴缸改为淋浴等处理;卫生间天花板底有三处位置有修补痕迹,分别位于天花板的东南角、东北角和西南角,面积分别约0.03㎡、0.02㎡及0.15㎡,其中二处现场检查时仍有渗滴水现象;天花吊顶构件有因渗滴水局部也出现锈蚀损坏的痕迹。(2)经测量及现场调查和查阅给排水图纸资料:卫生间天花楼板为下凹式楼面结构,凹槽深约0.4m,卫生间的排水、排污管道均埋置于凹槽板面上并穿过墙体集中到室外的各竖向排水管排走。(3)检查未发现2107房的其他室内房间、厨房、卫生间等有渗漏水等损坏现象。2、对2207房的东房卫生间的检查:2207房的东房卫生间属于交楼装饰现状,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片,吊天花板装饰,安装有一浴缸。检查未发现卫生间地面及墙面有开裂、变形等损坏现象,未发现卫生间地面有积水现象。但检查发现浴缸与墙面、地面合处的密封胶有老化、变色、爆裂等损坏现象。检查也未发现2207房的东房卫生间的天花板底有渗漏水等损坏现象。房屋损坏原因及责任分析:2107房的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渗滴水的主要原因是:该处卫生间天花楼板面防水层出现了自然老化损坏,且楼上对应卫生间的所有排水管道均埋置于下凹式楼板上,因在使用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渗漏积水的现象,当外力等影响使上述凹式楼板上已经自然老化损坏的防水层产生爆裂时,就会将已经积蓄在上述凹式楼板上的卫生间积水,很容易通过上述已自然老化损坏的防水层渗漏到2107房的卫生间天花板底使其产生渗滴水损坏,上述渗滴水损坏属于自然损坏现象。只须及时对上述自然损坏的防水层重新进行维修处理和及时排除凹式楼板上积水,就可保证该2107房的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底不再出现渗滴水等现象。鉴定结论:卫生间天花楼板面凹式楼板的防水层因使用时间较长,出现自然老化损坏,且因在使用卫生间时产生的积水无法排出时,当外力等影响使上述凹式楼板上已经自然老化损坏的防水层产生爆裂,就容易将已经积蓄在上述凹式楼板上的卫生间积水,通过上述已自然老化损坏的防水层渗漏到2107房的卫生间天花板底使其产生渗滴水损坏,上述渗滴水损坏属于自然损坏现象。同时,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4号、2001年修正版)的“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的要求,建议托有相应防水补强资质的维修单位对已自然老化损坏的2207房的东房卫生间楼板面作全面的防水层维修处理,方可彻底解决2107房的东房卫生间花板底的渗滴水问题,对于上述鉴定报告余瑞红对鉴定结论部分存有异议,并要求鉴定公司作出书面答复,而后鉴定公司作出书面解释:根据鉴定结论,损坏原因和责任已经非常明确,虽然该房屋的损坏属于自然损坏的现象,但业主在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上述已经稳定的防水层结构是不会突然产生破坏和渗漏水影响的。只有房屋在遇到非正常使用等外力作用时,才会对稳定的防水层结构产生破坏并诱发渗漏水的产生,本案中可产生外力影响并对2207房卫生间原已稳定的楼板防水层产生破坏影响的,只有“2107房屋业主在对该房屋东房卫生间装饰过程中产生的施工震动外力”。因此,认定该施工震动外力不但使原已老化尚稳定的2207房卫生间楼板结构防水层等遭到了破坏影响,更造成了长期沉积在该卫生间“凹式楼板上的非正常积水”渗漏到2107房的卫生间的天花板底,使该卫生间的天花板底产生渗漏水损坏等影响。此后,鉴定公司在其出具的城示鉴字(2014)030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正式稿)再次确定上述2207房卫生间楼面渗漏水现象(即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的渗滴水损坏现象)与自然老化损坏及2107房装修施工不当、震动影响有关。黎容为本次鉴定向鉴定公司支付了鉴定费5836元,黎容要求余瑞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鉴定费5836元、维修费5800元及律师费)12500元。原审法院认为:黎容和余瑞红是相邻房屋的业主,对不动产的处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那么,双方对共有、共用的楼面、楼道及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广州市城示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及其解释认定,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底出现的渗漏水损坏原因是黎容、余瑞红(楼上楼下)相连接的东房卫生间的天花板楼面(该天花板为凹式楼板且余瑞红对应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均埋置在此)的防水层因使用时间较长,出现自然老化损坏,且形成“凹式楼板上的非正常积水”;当黎容对其东房卫生间进行装饰时所产生的施工震动外力使原、余瑞红相连接东房卫生间楼板结果防水层爆裂,以致积蓄在凹式楼板上的卫生间积水渗漏到黎容的东房卫生间天花板而产生渗滴水损坏。黎容、余瑞红曾对上述鉴定结论或其解释提出过异议,却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一般而言,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上下相邻的房屋所有人)理应对房屋相连处的楼盖(或共有的楼面板)的结构部位采取措施防范该结构部分内的设备或附属建筑发生自然损坏和及时对发生自然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现本案涉案房屋(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渗滴水损坏是基于“施工震动外力”和“自然老化损坏且形成非正常积水”的因素而产生的。首先,黎容与余瑞红均应对自然老化损坏的结构部分承担防范及维修义务,但双方均没能尽到该义务;其次,黎容在其装修施工时应起到必需的注意义务以防天花板防水层因施工震动而爆裂,而黎容亦没有尽到该义务。由此可见,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渗滴水损坏现象与黎容及余瑞红(2207房)存在因果关系。此外,依据上下相邻房屋的维修习惯,应以余瑞红(上层房屋)负责维修事宜为妥。因此,黎容要求余瑞红采取措施,对余瑞红房屋造成的黎容房屋渗漏部位进行修理,合法合理,予以支持。余瑞红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黎容(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有渗水痕迹的部位进行维修和修复。关于黎容所主张的维修费用的问题。如前所述,黎容、余瑞红对涉案房屋的渗漏问题没有尽到相关义务,鉴于渗漏位置位于上下房屋的结构部分,黎容与余瑞红应按份额比例分担,再加上“外力”因素,故有关维修费用由黎容承担60%,由余瑞红承担40%。现黎容直接主张该费用为5800元,而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且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故黎容主张具体维修费为5800元的要求,不予支持。另外,黎容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由于鉴定结论显示渗滴水痕迹与余瑞红及其房屋有因果关系,故本案鉴定费5836元由黎容和余瑞红各负担一半为宜。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判决:一、余瑞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黎容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三街6号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处渗漏的部位进行维修和修复,维修费用由黎容承担60%,由余瑞红承担40%。二、余瑞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黎容支付鉴定费2918元。三、驳回黎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元,由黎容负担98元,余瑞红负担65元。判后,上诉人余瑞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方对黎容2107房卫生间天花处的漏水位置无异议,但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及其解释认定,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底出现的渗漏水损坏原因是双方相连接的东房卫生间的天花板楼面的防水层因使用时间较长,出现自然老化损坏,且形成“凹式楼板上的非正常积水”;当黎容对其东房卫生间进行装饰时所产生的施工震动外力使相连接的东房卫生间楼板结果防水层爆裂,以致积蓄在凹式楼板上的卫生间积水渗漏到黎容的东房卫生间天花板而产生渗滴水损坏。即没有黎容的外力,根本不会漏水。由此鉴定结论及其解释可以看出,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渗滴水损坏是基于“施工震动外力”和“自然老化损坏且形成非正常积水”所致。防水层出现自然老化是事实,但黎容在其装修施工时没有考虑老化等问题,亦没有尽到防止天花板防水层因施工震动而爆裂的义务。在一审时,黎容提出要我方对渗漏部位进行维修和保护,但渗漏位置是位于黎容的房屋内,我方如何对该渗漏位置进行维修和保护?综上所述,我方认为2107房东房卫生间出现渗漏是由于黎容装修时的“施工震动外力”和防水层“自然老化损坏”所致。上诉请求:l、改判余瑞红无需承担40%的维修费用;2、余瑞红无需向黎容支付鉴定费2918元。被上诉人黎容答辩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余瑞红的上诉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广州市城示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2207房卫生间楼面渗漏水现象(即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的渗滴水损坏现象)与自然老化损坏及2107房装修施工不当、震动影响有关。原审据此认定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渗滴水损坏现象与黎容及余瑞红二人均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维修费用由黎容承担60%,由余瑞红承担40%,并无不当。对于具体修复方式,原审判令余瑞红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黎容2107房东房卫生间天花板有渗水痕迹的部位进行维修和修复,是可行的,本院予以认可。由于鉴定结论显示渗滴水痕迹与余瑞红及其房屋有因果关系,原审确定鉴定费由黎容和余瑞红各负担一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余瑞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由上诉人余瑞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仪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