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溆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2014)溆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戴方红与被告李开和、李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方红,李开和,李远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戴方红,女,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李开和,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李远方,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方红与被告李开和、李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方红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方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方红负担。审判员  蒋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