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高吉与王辉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高吉,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高吉与王辉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刑初字第00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蕾执行员 吴 扬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