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谭永富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跃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永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跃武,清远市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永富,男,汊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谈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跃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始文。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谭永富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三建)、何跃武、清远市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永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担保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即使该合同无效,湖南三建对此亦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湖南三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应当扣除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何跃武基于允建公司的授权向谭永富借款,何跃武以及允建公司对谭永富的借款具有连带赔偿义务。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二审判决根据2010年6月25日与2010年9月21日的两笔银行转账数额分别扣除相关一期利息��额,而谭永富没有提供其已支付余款45000元的证据的事实,认定上列两笔借款的本金合计855000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谭永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湖南三建清远市御景龙城商住楼工程项目部为湖南三建的职能部门的情况下仍接受其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谭永富自行承担,亦无不当。涉案借款均为何跃武个人所借,谭永富主张允建公司与何跃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谭永富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谭永富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永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