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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xx要求宣告赵xx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薛xx,女,汉族,出生于1998年10月3日,住鹿邑县王皮溜镇。法定代理人薛西田,男,汉族,出生于1929年2月27日,住鹿邑县王皮溜镇郝庄行政村栗林集,系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薛xx要求宣告赵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赵xx是母子关系,申请人的母亲赵xx因患有精神病,于2003年6月去鹿邑县人民医院看病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后申请人的父亲薛帮礼因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赵xx为失踪人。经查,赵xx,女,生于1963年12月13日,汉族,住鹿邑县王皮溜镇郝庄行政村,系申请人薛xx之母。申请人的母亲赵xx于2003年6月去医院看病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薛帮礼于2013年3月2日因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4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赵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赵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薛xx申请宣告赵xx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xx为失踪人;二、指定薛西田为失踪人赵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