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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孟某。被告:廉某。原告孟某诉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廉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