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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姚士艮与被告姚士源、查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艮,姚士源,查君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姚士艮,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姚士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查君妹,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士艮与被告姚士源、查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士艮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姚士源、查君妹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士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士源、查君妹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