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2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庆与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2149号原告李庆,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光海,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艾白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琳,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原告李庆与被告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达敏斯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闻达敏斯物业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闻达敏斯物业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北京市东城区。据此,闻达敏斯物业公司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尽管闻达敏斯物业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李庆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房山区,故闻达敏斯物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